?? 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綠化四川,改善自然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建設長江上游生態(tài)屏障,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結合四川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(qū)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。
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綠化,是指對一切宜林、宜竹、宜草、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制宜地種植樹竹花草等,保護和擴大土地的綠色植被。
第四條綠化工作應堅持統(tǒng)一領導、統(tǒng)一規(guī)劃、分類指導、各負其責、分期實施、限期綠化的方針,依靠科學技術,實行分類經營,樹竹、灌木、花草相結合,生態(tài)效益優(yōu)先,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。
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,制定階段綠化目標,實行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,并嚴格進行目標考核和獎懲。
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綠化委員會統(tǒng)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綠化工作,對各行各業(yè)各部門的綠化活動進行指導、協調、檢查和督促。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,負責處理日常工作。
林業(yè)、農業(yè)、畜牧業(yè)、水利、建設(園林)、交通、教育、鐵路等有關主管部門,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的職責做好綠化工作。
第六條每年春、秋兩季為全省開展綠化活動的季節(jié),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的自然氣候條件適時開展綠化活動。
第七條每個公民都應依法履行植樹的義務,愛護樹竹花草,珍惜和保護綠化成果,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、檢舉和控告。
第八條在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,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。
第二章綠化規(guī)劃
第九條農村、牧區(qū)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、荒坡、荒地、荒灘、荒原、疏林地和村旁、宅旁、水旁、路旁的空隙地,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,沙化土地,城市現有宜于綠化的土地和按城市總體規(guī)劃確定的綠化用地,以及公路、鐵路、河渠、堤壩沿線、庫區(qū)周圍應納入綠化規(guī)劃。
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本著生態(tài)優(yōu)先、突出重點、因地制宜、因害設防、合理配置的原則,制定本地區(qū)的綠化規(guī)劃,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。
綠化規(guī)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相協調,并納入城市總體規(guī)劃和村鎮(zhèn)建設規(guī)劃。林業(yè)、農牧業(yè)、水利、建設(園林)、交通、鐵路等部門在綠化委員會的指導下,根據本地區(qū)的綠化規(guī)劃制定專業(yè)綠化規(guī)劃,由同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審核后,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。
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綠化規(guī)劃制定的本行政區(qū)綠化階段目標或任期目標,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,并向社會公布,認真組織實施,嚴格考核。
第十二條城市綠化應保持歷史特征和自然風貌,提倡立體綠化和家庭綠化,講究綠化藝術。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規(guī)劃指標,新開發(fā)區(qū)不得低于30%,舊城改造區(qū)不得低于20%。
第三章綠化責任
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綠化規(guī)劃,必須嚴格執(zhí)行,不得擅自變更。確需變更的,必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。
一切宜林、宜竹、宜草、宜花的地段必須確定綠化期限,并按規(guī)定限期綠化。對沙化土地要按規(guī)劃積極治理或實行封禁保護。
第十四條已劃給農村村民植樹種草的自留山、責任山,由農村村民負責綠化。
用于綠化的自留山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,確認使用權,歸農村村民長期經營。用于綠化的責任山,應簽訂承包合同。自留山和責任山的綠化期限,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根據本縣的綠化目標確定。
對已退耕還林的坡耕地,縣級人民政府應確定林地權屬,頒發(fā)林權證。
第十五條用于綠化的自留山、責任山,未按規(guī)定期限綠化的,由綠化委員會責令限期綠化;超過規(guī)定期限仍不進行綠化的,責任人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第十六條城市市區(qū)的綠化管理,由城市建設(園林)主管部門負責。
城市市區(qū)以外地區(qū)的綠化管理由林業(yè)主管部門負責;草原的綠化管理由農牧業(yè)主管部門負責。
第十七條鐵路沿線兩側的綠化,由鐵路部門負責。
縣道以上公路的綠化,由交通部門負責;鄉(xiāng)村公路的綠化,由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負責。
鐵路和公路專用線的綠化,由專用線的產權單位負責。
機場、港口、碼頭的綠化,由機場、港口、碼頭的主管單位負責。
水庫、渠堰管理區(qū)域的綠化,由水庫、渠堰工程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。
江河兩岸、湖泊周圍的綠化,由當地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門負責。
風景名勝旅游區(qū)的綠化,由主管單位負責。
機關、團體、部隊、學校和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的綠化,由本單位負責。
以上地區(qū)的綠化期限,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綠化目標確定。
第十八條凡年滿18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、年滿18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,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,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3至5棵,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、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。
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提出申請,經當地綠化委員會或其委托的機關審查批準,并交納一定數額的義務植樹綠化費,由當地政府綠化委員會組織人員代其完成義務植樹任務。
對11歲至17歲的青少年,應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,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。
第十九條市、縣綠化委員會應根據綠化規(guī)劃下達義務植樹任務,督促義務植樹責任單位組織公民開展義務植樹活動,并做好檢查驗收工作。
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植紀念樹、營造紀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興辦綠化事業(yè)。
市、縣綠化委員會應確定義務綠化區(qū)域,并向社會公布。
第四章實施與管護
第二十一條國土綠化必須按照技術規(guī)程進行,適地適樹,保證綠化質量和成效。
第二十二條林業(yè)部門應有計劃地建立區(qū)域性良種基地和實驗繁殖基地,培育良種壯苗。建設(園林)部門應建立專業(yè)苗圃。農牧業(yè)部門應建立良種牧草種子基地。綠化任務重的單位,應根據任務自辦苗圃,保證綠化用苗。
第二十三條各綠化責任單位應切實加強綠化的管護工作,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管護組織或配備落實管護人員,制定管護責任制,實行科學撫育和間伐,防止森林火災、亂砍濫伐林木,防止亂占濫用林地、草地、園林綠地以及亂砍濫挖沙化土地上的灌木、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,防治病蟲鼠害,鞏固綠化成果。
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,應當按照規(guī)劃組織有關部門、單位和個人,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,恢復和增加植被,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,并防止土地的退化和沙化。
第二十五條木竹實行計劃采伐、限額采伐和憑證采伐的制度。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。采伐木竹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,按許可證的規(guī)定進行采伐,并限期更新。
農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木竹,不申請采伐許可證。
第二十六條禁止無證經營、加工木竹材和收購無證木竹材。經營、加工木竹材的單位和個人或以木竹為主要原料的生產單位和個人,必須憑縣級以上林業(yè)主管部門發(fā)給的木竹材經營加工許可證,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
農村村民上市銷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木竹材的,應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。
本條所稱木竹材是指原木、鋸材、竹材、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規(guī)定的其他木竹材。
第二十七條鐵路、公路、江河、渠道、水庫、湖泊的防護林,應當保持林種結構穩(wěn)定和景觀穩(wěn)定。修枝、整形應按有關主管部門的規(guī)定進行,樹種更替和林木更新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。
第二十八條因勘察設計、架設線路、鋪設管道、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設需要修剪、移植、砍伐林木、損毀綠地的,必須按規(guī)定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
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、草地和園林綠地。確需占用的,應按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經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后,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(xù),并按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補償。因占用造成損毀樹木的,應按規(guī)定向樹木所有者賠償損失。
臨時占用林地、草地和園林綠地的,占用期滿后,占用單位應恢復植被,或繳納植被恢復費,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恢復。
第三十條森林、林木、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,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、合作造林、經營林木的出資、合作條件,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。
第三十一條古樹名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檔掛牌,落實管護責任,嚴禁損傷砍伐和移栽;國家和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貴樹木必須嚴加保護,禁止采伐、移栽。
因自然死亡影響交通、危及安全必須砍伐或因國家建設需要必須移栽古樹名木的,須經省級以上林業(yè)主管部門批準;確需采伐、移栽天然原生珍貴樹木中一、二級保護樹種的,報省林業(yè)主管部門批準;必須采伐、移栽三級保護樹種的,須經市、州林業(yè)主管部門批準,并報省林業(yè)主管部門備案。
移栽前款規(guī)定的樹木時,必須制定移栽方案,采取保障措施,確保成活,并按規(guī)定進行檢疫,辦理木材運輸證,實行憑證運輸。
第三十二條以營利為目的,移栽胸高直徑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,必須制定移栽方案,報縣級林業(yè)主管部門審查批準,并按有關規(guī)定辦理采集證、植物檢疫證和木材運輸證,實行憑證運輸。
第三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移栽樹木的,不得破壞林地植被。無償移栽的,由移栽者在原地補種移栽株數2至5倍的樹木;有償移栽的,由供樹者在原地補種移栽株數2至5倍的樹木。無條件補種的,由當地林業(yè)主管部門代為補種,所需費用由應補種者承擔。
第三十四條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、河岸地新開墾種植農作物。禁止毀林開墾。已開墾耕種的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,采取措施幫助農民逐步退耕還林、還草,恢復植被。
第三十五條禁止擅自在林地、草地和園林綠地內取土、采石、開挖、堆積毀壞植被。確有需要的,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;造成植被毀壞的,由責任人負責恢復,或交納相應的植被恢復費,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恢復。
第五章綠化資金
第三十六條綠化資金來源,實行國家扶持和自籌相結合的原則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從財政中撥出一部分資金用于當地綠化事業(yè),并從支農資金中劃出一定份額用于造林綠化。對承包
荒山、草場綠化和沙化土地治理的單位和個人,實行有償扶持。
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設立的森林生態(tài)效益補償基金,專項用于提供生態(tài)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、林木的營造、撫育、保護和管理。
第三十八條凡承擔綠化任務的部門和單位,應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的比例和數額提取綠化資金。以木竹為原料、材料的煤炭、造紙、采掘等部門,應按照規(guī)定提取育林費,用于原材料基地建設,不得挪作他用;審計機關和林業(yè)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(jiān)督。沒有林地的單位,可與地方聯合造林;新建工程的綠化費用,列入基本建設計劃,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。
第三十九條生產、銷售木材、竹材、木竹制品和林副、林化產品的單位和個人,應按有關規(guī)定提取或者交納育林費。
木竹制品的原材料已提取或者交納育林費的,在其銷售環(huán)節(jié)中不得再提取或者交納育林費。
第四十條各項綠化資金,除財政撥款外,均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,實行財政專戶儲存,由財政、銀行、綠化委員會監(jiān)督使用,專項用于綠化事業(yè)。
第四十一條義務植樹所需苗木費、管護費,由林權所有單位自行解決。因義務植樹任務重無力承擔全部費用的,按單位隸屬關系,由各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。
第四十二條義務植樹綠化費必須用于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六章法律貴任
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,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,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加倍補栽;逾期拒不補栽的,可責令加倍繳納綠化費。
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劃設計單位因規(guī)劃設計使造林綠化成活率達不到最低標準的,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退還設計費和責令賠償經濟損失;施工單位不按技術規(guī)程進行綠化造成損失的,責令限期補栽或者賠償經濟損失。
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無證經營、加工木竹材和收購無證木竹材的,由林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,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竹材和違法所得,可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。
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未經同意占用林地、草地和園林綠地的,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、恢復原狀,并依法予以處罰。
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擅自移栽古樹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的,由林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限期恢復原狀;非法購買古樹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移栽的,沒收樹木或其變賣所得,可并處購買價1至3倍的罰款;擅自移栽致使古樹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貴樹木死亡的,處評估價3至5倍的罰款。
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擅自移栽活立木的,由林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移栽的樹木;對已栽種的,處活立木價值1至3倍的罰款;擅自運輸移栽的活立木的,依照《四川省木材運輸管理條例》有關無證運輸的規(guī)定予以處罰。
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未經批準擅自取土、采石、開挖、堆積毀壞植被的,由有關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活動,限期退出、恢復原狀,依法賠償損失,并處毀壞植被價值1至5倍的罰款;經批準毀壞植被但不及時恢復、也不交納植被恢復費的,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交納;逾期不交納的,可每日加收2‰的滯納金。
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不按規(guī)定交納育林費的,由林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;逾期拒不交納的,可每日加收2‰的滯納金。
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:
?。?/span>一)目標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未按時完成綠化階段目標或任期目標的;
?。?/span>二)違法制定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規(guī)劃指標經勸阻無效造成不良后果的;
?。?/span>三)對責任區(qū)內亂砍濫伐林木、破壞園林綠地、破壞草場事件制止不力的;
?。?/span>四)發(fā)生森林火災和病蟲鼠害組織撲救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的;
?。?/span>五)在規(guī)劃設計、苗木準備、組織施工、檢查驗收中弄虛作假,徇私舞弊的;
?。?/span>六)揮霍浪費、挪用綠化資金的;
(七)擅自批準砍伐古樹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的。
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(guī)定,涉嫌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;逾期不申請復議、不起訴又不履行的,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第七章附則
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(zhí)行,1984年6月2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布的《四川省綠化暫行條例》同時廢止。